【小结】全国法院关于公告送达的指导意见与裁判观点
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经人民法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调解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司法解释,采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也存在需要公告送达的情形。有的案件一审时,人民法对该当事人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判决书。根据判决书的主文,该当事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其他当事人上诉,最后二审法调解结案。根据调解书的内容,该当事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样,对该当事人也应当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调解书。如果调解书没有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或者类似表述的,那么,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还不具有法律效力。这类没有生效的调解书就不能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原审开庭过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三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据此,原审法违反法定程序送达起诉状副本的行为构成华人民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